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邹平县长山供销合作社联华超市、邹平县长山供销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平县长山供销合作社联华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长山镇驻地v>
主要负责人:房崇明,店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平县长山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长山城里v>
法定代表人:房崇明,主任。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超市)因与被上诉人邹平县长山供销合作社联华超市(以下简称长山供销联华超市)、邹平县长山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长山供销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6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