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新栋,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又因在缓刑考验期间,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9月6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2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再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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