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中段公路枢纽组织管理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舒乾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昌毅,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大托村刘家环工业区水厂路2号(厂房-A区)202、204号房。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海,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镇。
法定代表人:刘采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该公司法务部副部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遵义道路桥梁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金晟照明公司)、原审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遵义新区开发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