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原告韩国泰迪熊协会。法定代表人林秀妍(LIMSUY0UN)。法定代表人张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君霞,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国泰迪熊协会与被告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国泰迪熊协会的委托代理人赵振华,被告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君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国泰迪熊协会诉称:原告系在韩国合法登记的企业,英文全称是“K0reaTeddybearAss0ciati0n”。原告已授权案外人在中国范围内运营泰迪熊品牌形象。原告发现被告于2015年5月29日在美通社发某新闻称,其与原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将于2016年正式进军亚洲及国际市场。原告从未给予被告任何授权,与被告没有合作关系。同时原告发现被告利用原告名称与多家企业达成合作,不正当的谋取利益。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是原告的品牌商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使用韩国泰迪熊协会(英文名“K0reaTeddybearAss0ciati0n”)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被告在《解放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4、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3,000元。审理中,原告明确其主张保护的企业名称是中文“韩国泰迪熊协会”、英文名称“K0reaTeddybearAss0ciati0n”和英文名称缩写“K.T.A”。被告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在中国不享有企业名称权,原告并没有在中国登记注册,也没有提供其在韩国登记注册的文件,单纯从企业名称的角度考虑,原告企业名称就是韩文,中文不是其企业名称,不存在保护原告企业名称的问题;2、原告韩文的企业名称与“韩国泰迪熊协会”的名称并不是唯一对应的,2013年11月,被告与以高京元为代表的韩国泰迪熊协会建立了合作关系,该协会成立于2006年,早于原告成立时间,其名称翻译过来也是“韩国泰迪熊协会”,该协会是在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登记的唯一的非营利法人;3、被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推广并在国内注册了一系列与泰迪熊有关的商标,没有必要侵犯第三方的企业名称;4、原告指控的被告侵权的证据是新闻报道,是第三方主体发某,不是被告所为;5、原告企业名称不具有知名度,即使如原告所述,其也是在2015年10月之后才在中国对其中文企业名称进行使用,且未使用英文名称;6、原告提供的两个营业执照不能证明是同一主体。经审理查明:一、原告主张的有关主体及企业名称商业使用的情况2000年1月1日,韩国首尔麻浦税务署出具营业执照,载明注册号为105-03-62374,商号为韩国泰迪熊协会,代表姓名W0NM0UNGHEE,开业日期1999年3月2日,经营地址:首尔市麻浦区西桥,经营商地址:首尔市麻浦区,经营范围:行业:零售;项目:手工艺品,韩国首尔麻浦税务署出具营业执照,载明注册号为807-61-00023,商号为韩国泰迪熊协会,代表姓名LimSuye0n,开业日期2015年6月1日,经营地址:首尔特别市麻浦区独幕路,营业范围:行业:批发零售服务;项目:玩具娃娃、玩具动物,讲师。发照事由:新注册,韩国首尔麻浦税务署出具公司注册证明,载明商号(法人名称)为韩国泰迪熊协会(K0reaTeddybearAss0ciati0n),营业执照注册号码807-61-00023,姓名(代表法人)LimSuye0n(林秀妍),开业日期2015年6月1日,营业注册日期2015年5月13日,经营地址首尔特别市麻浦区独幕路(音译)7道64,1楼(西桥洞,草花大厦),行业:批发、零售/服务,项目:玩具娃娃、玩具动物、讲师。审理中,本院注意到原告提供的两个营业执照中,注册号、开业时间、代表姓名、经营地址和营业范围均不一致,要求原告解释如何可以看出注册号分别为105-03-62374和807-61-00023的韩国泰迪熊协会是同一主体的延续。原告表示在韩国换发营业执照后会更换注册号,且韩国并无类似中国的工商内档资料,无法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韩国泰迪熊协会(甲方)与上海幽绒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中国境内泰迪熊License合约》,约定“本合约是规定甲方拥有的商标授予乙方的使用及泰迪熊商品供应和在中国地区进行的有关泰迪熊商品交易有关的条件,以相互协助和信赖为基础共同发展各项事业。”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签字栏上韩国泰迪熊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署名为W0nM0ungHee,上海幽绒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杜宁、朱燕明的监督下,上海幽绒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操作公证处的电脑浏览网页并进行截屏打印。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此出具(2016)沪徐证经字第1938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新浪地产网发某题为“韩国泰迪熊正式进入中国‘TEDDYStarSh0w’即将开始”的报道,内容为“2015年10月18日,韩国泰迪熊协会与其中国独家合作方上海幽绒品牌管理公司和国内指定唯一授权策展方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悦荟·上海购物中心举办了新闻发某会,宣布韩国泰迪熊W0NTEDDY品牌将正式进入中国,并在2015年至2017年举办大型‘泰迪明星秀’全国巡展……韩国泰迪熊创始人及泰迪协会会长元明姬女士更是亲临发某会现场……”。娱乐广播网、腾讯网、赢商网、网易网等就相同题材也做了类似报道,上海热线发某题为“戚薇助阵泰迪明星秀中韩萌熊齐聚申城”的报道,内容为“2015年12月12日,‘泰迪明星秀’在上海南京东路悦荟·上海购物中心举行盛大的开幕仪式。韩国泰迪熊协会元明姬会长、知名艺人戚薇、韩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韩国驻中国文化部官员以及中国对外交流协会代表等嘉宾共同为开幕式剪彩,一场史上最萌的泰迪明星展正式拉开序幕……”,网易新闻就同一题材发某了类似报道。二、被告基本情况及其被授权的相关事实被告成立于2006年9月7日,注册资本1,646,569元,经营范围包括品牌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等,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出具法人设立许可证,编号第2006-7号,法人名称:社团法人韩国泰迪熊协会,所在地:首尔特别市麻浦区东桥洞,法人代表:高京元,事业内容:泰迪熊的产业化,设计及产品开发,促进全国公募展及学士研讨会,海外机构之间的交流等,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出具法人设立许可证,编号第2006-7号(重新签发),法人名称:社团法人韩国泰迪熊协会,所在地:京畿道南杨州市和道邑北汉江路,法人代表:高京元,事业内容:开展相关展览会,海外作家交流活动,发刊信息杂志及扩大提供内容等献身于泰迪熊产业的振兴,韩国首尔麻浦税务署出具社团法人证(非盈利性非盈利法人及国家机关等),编号:105-82-65696,社团名称:(社)韩国泰迪熊协会,代表人姓名:高京元,所在地:首尔特别市麻浦区东桥洞。注意事项:由于该社团法人证的赋予,并非根据民法其他特殊法赋予法人资格。从事盈利事业时,应申请营业执照或者申请开始盈利事业。高京元作为代表的韩国泰迪熊协会(TeddyBearK0rea0rganizati0n)出具合作证明书,载明,被告为韩国泰迪熊协会全球范围泰迪熊商品和推广的独家合作伙伴,合作内容为泰迪珍藏系列卡通人物全球推广、泰迪熊文化全球推广,合作性质是独家合作伙伴关系,合作区域是全球范围,合作期限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三、与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有关的事实2015年9月14日,上海幽绒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杜宁、朱燕明的监督下,上海幽绒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操作公证处的电脑浏览网页并进行截屏打印。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此出具(2015)沪徐证经字第6755号公证书。原告指控公证书中下列发某于2014年12月之后(即签订《中国境内泰迪熊License合约》之后)的内容侵权:1、2015年5月29日,搜狐媒体平台发某来自美通社的稿件《泰迪珍藏品牌入驻中国两周年》,内容为“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全球著名韩国泰迪熊协会(K.T.A)于13年确认独家合作伙伴关系。韩国泰迪熊协会是韩国政府唯一认证并扶持的泰迪熊协会,13年携手天络行进中国市场以来,凭借韩国文化在中国的热潮,正确的品牌拓展策略,二年时间成功打开中国市场,带给消费者全新的360度的消费体验……泰迪珍藏将于8月在上海隆重举行二周年庆功发某会……”该报道后附有韩国泰迪熊协会(TeddyBearK0rea0rganizati0n)的《合作证明书》。2、2015年1月21日,美通社发某题为《高露洁携手卡通品牌泰迪珍藏推出全新升级礼盒装》的报道,内容为“近日,高露洁携手知名卡通品牌泰迪珍藏推出冰爽劲白茉莉白茶和冰爽薄荷两款(120克2支装)全新升级包装组合……泰迪珍藏品牌全球版权所属于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该品牌是天络行与韩国泰迪熊协会合作并引进到中国的卡通动漫品牌,目前在国内市场发展已经一年多……”,文末显示消息来源:天络行。3、2015年8月24日,微信公众号“救熊团”发某题为《开奖啦!!韩国TeddyBearC0llecti0n定制的泰迪月熊公仔,有你的份儿吗?》的报道,内容为“还记得之前2015公益影像大赛投票的转发抽奖吗?今天获奖名单终于要公布了,看看是哪位小伙伴这么幸运,能拿到韩国TeddyBearC0llecti0n定制泰迪月熊公仔吧!……全球著名的韩国泰迪熊协会(K.T.A)下属的TeddyBearC0llecti0n是泰迪熊的消费品牌,运用Teddy小熊和Angel小天使经典、可爱、高端的形象,设计出各款各具特色的衍生产品并深受世界各地人们的热爱。……最后衷心感谢大家的参与投票,也感谢TeddyBearC0llecti0n的中国品牌管理与运营方天络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4、2015年8月18日,微信公众号“授权中国”发某题为《[资讯]去广州与泰迪一起喝咖啡》的报道,内容为“中国首家正版泰迪咖啡馆于2015年8月16日在广州花城汇开业了!该咖啡馆是由佛山三友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及天络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斥巨资倾情投入。打造咖啡馆的团队来自日本著名空间及平面设计师、与韩国泰迪熊协会。……在韩国享有盛名的韩国泰迪熊协会高会长更是亲手制作了价值百万的一组迷你咖啡馆手工泰迪熊及真人大小的泰迪熊,作为咖啡馆的镇店之宝。……”文末显示投稿单位:天络行品牌管理。5、2015年8月19日,微信公众号“TeddyC0ffee泰迪咖啡”发某题为《[TeddyC0ffee泰迪咖啡]》的报道,内容为“TeddyC0ffee泰迪咖啡是由佛山三友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及天络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斥巨资倾情投入。打造咖啡馆的团队来自日本著名空间及平面设计师、与韩国泰迪熊协会。中国首家正版泰迪咖啡馆于2015年8月16日在广州花城汇试营运了!……在韩国享有盛名的韩国泰迪熊协会高会长更是亲手制作了价值数十万的一组迷你咖啡馆手工泰迪熊及真人大小的泰迪熊,作为咖啡馆的镇店之宝。”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3,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5-17879号公证书(内容是注册号为807-61-00023的营业执照)及2015-12073号公证书(内容是注册号为105-03-62374的营业执照)及其翻译件、(2015)沪徐证经字第6755号公证书、2015-10965号公证书(内容是公司注册证明及其翻译件)、(2016)沪徐证经字第1938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中国境内泰迪熊License合约》,被告提供的2015-14902号公证书及翻译件(内容为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网站的认证书)、2015-4959号公证书(内容为合作证明书)、2015-2374号公证书及翻译件(内容为法人设立许可证)、2015-2341号公证书及翻译件(内容为换发的法人设立许可证)、2015-2339号公证书及翻译件(内容为社团法人证),当事人在证据交换和庭审笔录中所作陈述等佐证。对于原告提供的收据,由于缺乏相应的合同及付款凭证佐证,无法核实收据中的交易是否真实发生,故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提供的2016-30号和32号公证书及翻译件,由于未经我国驻韩国使领馆认证,不符合域外形成证据所需要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的中文和英文企业名称(包括英文企业名称简称)是否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2、被告是否实施了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3、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企业名称已在中国进行商业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不能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首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在韩国首尔麻浦税务署登记的名为“韩国泰迪熊协会”的企业有两个,一个开业日期为1999年3月2日,注册号为105-03-62374,代表姓名W0NM0UNGHEE,另一个开业日期为2015年6月1日,注册号为807-61-00023,代表姓名LimSuye0n。虽然原告陈述这两个企业实际为同一企业,只是换发了营业执照,可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两者的注册号、开业日期、代表姓名、营业场所、事业种类均不相同。其次,原告的营业执照中发照事由写明是新注册,韩国麻浦税务署出具的公司注册证明中,代表法人为LimSuye0n(林秀妍)的韩国泰迪熊协会(即本案原告)开业日期为2015年6月1日,注册日期为2015年5月13日,并未提及原告曾经有过注册事宜变更的情况,原告也不能提供其他类似公司注册变更事宜的证据证明两个企业之间主体的连续性。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因此,原告的企业名称能否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取决于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1、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英文名称缩写K.T.A在中国境内进行了商业使用;2、原告提供的2014年12月15日签订的《中国境内泰迪熊License合约》,该合同相对人是上海幽绒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W0nM0ungHee为代表的韩国泰迪熊协会,如前所述,此时以LimSuye0n(林秀妍)为代表的韩国泰迪熊协会(即本案原告)尚未成立;3、原告提供的有关商业宣传的公证书中,均记载进行商业宣传时到场的韩国泰迪熊协会会长是元明姬,无法看出商业宣传中的主体是LimSuye0n(林秀妍)为代表的韩国泰迪熊协会(即本案原告)。故原告无法证明其企业名称已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最后,原告现在指控被告侵权的网页公证内容均系案外人发某于2014年12月之后,而非被告自行宣传。且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确实存在另一在韩国首尔麻浦税务署登记的,名为韩国泰迪熊协会的社团法人,其事业范围包括开展相关展览会、海外作家交流活动、发刊信息杂志及扩大提供内容等献身于泰迪熊产业的振兴。而被告在2013年即与该社团法人韩国泰迪熊协会合作开发推广泰迪熊商品。故,即使原告企业名称已经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被告也不构成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国泰迪熊协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韩国泰迪熊协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韩国泰迪熊协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