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菊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二层12区205号。组织机构代码:68934796-X。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菊红,江西省上饶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学华,系李菊红丈夫。
委托代理人李红平,系李菊红妹妹。
审理经过: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诉李菊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饶中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赔偿款已全额到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