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骥案件协同管理平台

    1. 1.助力企业案件标准化管理,各类案件节点灵活可控;
    2. 2.专属律师全流程协同办案,海量律师资源轻松匹配;
    3. 3.小程序协作高效便捷,多种辅助工具实时赋能;
    4. 购买咨询:0755-26913451
  • 律所案件展示系统

    1. 整合诉讼案件审结数据和代理机构数据信息,全景展示:
    2. 1.百万量级知识产权审结诉讼数据支撑
    3. 2. "数字化"个人、团队和机构执业经验和成绩
    4. 3.拓客展业和实力宣讲的"最佳神器"
    5. 购买咨询:+86-010-82005878
  • 商机线索检索系统

    1. 整合诉讼案件审结数据和工商数据,赋能代理人及代理机构:
    2. 1.完整覆盖知识产权诉讼权利人数据
    3. 2.及时公开诉讼权利人的相关数据信息
    4. 3.最佳交互,快速定位所需商机线索数据
    5. 购买咨询:+86-010-82005878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件性质:民事 一审 判决书
  • 案号:(2016)沪0101民初13704号
  • 案件地区:上海市
  • 立案年度:2016
  • 裁判日期:2016年07月**日
  • 裁判结果(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兰。法定代表人栗豪。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凌云,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阿波罗男子医院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丁涛,被告上海阿波罗男子医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奇敏、余嘉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图公司)系编号为EP-XXXXXXXX的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上海阿波罗男子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波罗男子医院)未经许可,在官方微博使用了涉案图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作为微博平台(weib0.c0m)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对被告阿波罗男子医院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侵权信息未尽到监管义务,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摄影作品;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阿波罗男子医院辩称:1、不确定原告是否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2、对侵权行为保全的公证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存在疑问。3、我方涉嫌侵权微博的内容是传播医疗知识,是对涉案图片的合理引用,不存在侵权,且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被告微梦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供答辩状称:微梦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涉案图片的发布者,其在微博网站经营过程中并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故意或过失,主观无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对于涉案微博中的图片,原告并未事先通知微梦公司并举证要求删除,在接到诉讼材料后,微梦公司对涉案图片进行了查找,涉案图片已删除。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承担了接到通知后的删除责任,故无须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案外人王磊出具声明,确认包括本案涉案图片编号为EP-XXXXXXXX在内的系列摄影作品系受原告河图公司委托进行拍摄,摄影作品的所有权利由原告河图公司所有,包括并不限于采取维权行动并获得所有赔偿的权利。在河图公司经营管理的域名为“eastph0t0.cn”的网站上展示有编号为EP-XXXXXXXX的图片,图片说明:练瑜伽的女士后视图,产权使用授权:有所有物权。网站下方显示: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河图创意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原告当庭提交了上述编号为EP-XXXXXXXX的摄影图片电子底稿的光盘,被告阿波罗男子医院对此份证据表示认可。被告微梦公司系域名为weib0.c0m的网站的经营管理者,被告阿波罗男子医院在该网站内注册名为“上海阿波罗男子医院”的微博。2012年12月20日14:42,被告阿波罗男子医院在其微博内发布一篇名为“温习7个养生小动作”的博文,正文下方使用了与EP-XXXXXXXX照片内容一致的图片,在原告申请证据保全后,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包括本案侵权行为在内的28个侵权行为出具了(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4637号公证书。原告为此支出公证费21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声明、涉案图片的电子文本、原告网站截图打印件、(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4637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原告提供了涉案图片的电子底稿,结合展示于原告网站中的涉案图片的相关版权声明以及案外人关于涉案图片的版权声明,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阿波罗男子医院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新浪微博页面使用涉案作品,其行为已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至于被告阿波罗男子医院辩称系出于传播医疗知识的公益目的使用涉案图片一节,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之情形,故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阿波罗男子医院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微梦公司作为微博网站的经营者,系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涉案图片的上传者,原告也未能证明微梦公司对本案的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故原告关于被告微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创作难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损害后果等情况,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关于原告主张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以及公证费等合理开支,则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阿波罗男子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二、对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上海阿波罗男子医院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8.3元,被告上海阿波罗男子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登录/注册后即可查看全部详情,请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