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原告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秦风阁A201。
法定代表人曹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永浩,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16号院1号楼19-27层。
法定代表人川西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占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电捷通公司)诉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索尼中国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时间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原告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