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闽贸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南路1号西南五金机电专业批发市场E栋2层20号,实际经营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天合木材城2栋七号(公牛装饰开关联塑管道)。
法定代表人:高翠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进,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依然,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闽贸达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贸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