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铭匠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段坤、青岛木之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铭匠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宁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聪明,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木之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div>
法定代表人:段坤,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坤。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磊,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伟,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铭匠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木之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之艺公司)、段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