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外路199号绿城.翡翠湖玫瑰园高层公寓1幢602。
法定代表人:张汉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煊,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瑞杰,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丰村。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