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神采化妆品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案件性质:民事 二审 判决书
- 案号:(2023)沪73民终351号
- 案件地区:上海市
- 立案年度:2023
- 裁判日期:2023年07月**日
- 案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名称广州神采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东成广场22楼2213、2215、2218、2220、2222室法定代表人洪泽铭,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栋,上海融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审级二审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22)沪0110民初2152号上诉人上诉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影公司)一审中要求上诉人广州神采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直至一审庭审中,经上诉人要求才陆续拿出授权材料。被上诉人怠于向上诉人提供涉案著作权权属来源证明,怠于证明其自身有权许可上诉人使用涉案著作权,使得上诉人存在较大侵权隐患,导致上诉人未能最大程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故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未支付相应款项亦存在一定过错,且被上诉人除提起本案诉讼外,从未向上诉人催收过该款项。因此,一审法院不应再判决上诉人承担如此高标准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艾影公司辩称,1.被上诉人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已经向上诉人提供了相应的授权材料,上诉人也对授权材料进行了充分审核。2.涉案合同履行期间,上诉人已经实际使用了授权形象,并在相关渠道销售了使用授权形象的产品,且从未就其所称的存在较大侵权隐患等事宜向被上诉人提出,故无任何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3.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了相应款项的支付时间,上诉人应按约履行其付款义务,不需要被上诉人对此进行提醒。综上,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逾期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行为不存在过错,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神采公司支付艾影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人民币70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2.判令神采公司支付艾影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本金700,000元,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计算,按2%/月到神采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11月1日为168,000元);3.本案律师费由神采公司承担。一审审理中,艾影公司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见(2022)沪0110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第2-8页。一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审判决一、神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艾影公司合同款共计700,000元;二、神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艾影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三、驳回艾影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用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860元,由神采公司负担。二审新的证据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二审认定事实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争议焦点被上诉人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上诉人所称的过错,上诉人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一审法院确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是否适当。二审判决理由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经授权享有“哆啦A梦”衍生形象的名称、标记、设计、标识、商标、肖像、视觉表现的推广和商品化权利及将上述权利转授权的权利,故被上诉人有权与上诉人签订涉案合同。涉案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将相关形象授权上诉人使用,上诉人亦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了该形象。上诉人称因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著作权权属证明,使其使用相关形象存在较大侵权隐患,但上诉人对此并未举证证明,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亦从未就此向被上诉人提出,故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了上诉人应支付的最低保证金即最低授权金、最低权利金金额和支付时间,但上诉人仅支付了其中的300,000元,余款700,000元并未按约支付,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违约并判决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是否适当。按照涉案合同约定,上诉人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应按照2%/月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一审中被上诉人以该标准主张利息损失,上诉人抗辩约定的利息过高。本院认为,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涉案合同性质、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一审法院酌情调低的利息标准尚在合理范围之内,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神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7.16元,由上诉人广州神采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