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鲁菜根炒鸡店与山东鲁菜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鲁菜根炒鸡店。
经营者:王胜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永华,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鲁菜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信合佳苑**楼****。
法定代表人:马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满,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秀彦,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鲁菜根炒鸡店(以下简称鲁菜根炒鸡店)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鲁菜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菜根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4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