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自治县魅力东方娱乐会所与通力时代(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务川自治县魅力东方娱乐会所。住所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丹砂街道保元城市广场**楼**3-2、3-3、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ECEJ05N。
法定代表人:潘勇,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力时代(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7701017X。
法定代表人:孙天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垚,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务川自治县魅力东方娱乐会所因与被上诉人通力时代(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务川自治县魅力东方娱乐会所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