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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平、陈某发、张某奇、汪某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当事人: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洋,初中文化,四川省苍溪县人。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宇,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发,中专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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