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自治县华畅兄弟娱乐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通力时代(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务川自治县华畅兄弟娱乐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丹砂街道东升大道白金瀚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E65AE58。
法定代表人:周光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力时代(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7701017X。
法定代表人:孙天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垚,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务川自治县华畅兄弟娱乐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力时代(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务川自治县华畅兄弟娱乐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