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广州市绵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绵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景天大道**301。
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甜,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敏,系广州市绵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甜,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泰安市岱岳区佳奇家用电器商行,住,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光彩大市场****/div>
经营者:贾奇。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绵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绵虹公司)、李敏因与被上诉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集团)、原审被告泰安市岱岳区佳奇家用电器商行(以下简称佳奇家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9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州绵虹公司、李敏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甜、王丽萍,被上诉人TCL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姚蕊,原审被告佳奇家电的经营者贾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