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家有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与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家有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23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贵州森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贵州森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科技产业园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代建宏,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家有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有在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有购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1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故本院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