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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案件性质:民事 一审 裁定书
  • 案号:(2016)沪0105民初22197号
  • 案件地区:上海市
  • 立案年度:2016
  • 裁判日期:2016年11月**日
  • 案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剑。法定代表人:朱跃东,职务不详。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美贝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版权许可合同》约定,原告拥有“樱桃小丸子”系列品牌形象版权所有者日本动画国际株式会社授权的中国大陆地区版权代理权。原告授权被告在15款塑胶玩具上使用“樱桃小丸子”系列作品人物形象。本案为当事人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类纠纷,我院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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