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三青美盛肥业有限公司、孙清春与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青美盛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60号时代中心607。
法定代表人:孙清春,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清春。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纬四路府前街马岭岗政府东临。
法定代表人:李从林,经理。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升,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18层1803-18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常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三青美盛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青美盛公司)、孙清春、山东金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北京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