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惠普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惠普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1号1303。
法定代表人:何国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彩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惠普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惠普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惠普生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24074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