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快乐娃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唐县快乐娃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街道办事处林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立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紫山林口。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新潮超市,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水北村中心大街。
经营者:王建康。
原审被告:东营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以北刘家批发市场西。
法定代表人:杨凤芹,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唐县快乐娃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达利公司)及原审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新潮超市(以下简称新潮超市)、东营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达利园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