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太尔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案件性质:执行 其他 裁定书
- 案号:(2015)沪一中执字第989号
- 案件地区:上海市
- 立案年度:2015
- 裁判日期:2015年12月**日
- 案由:侵害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太尔卫厨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治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君。被执行人上海约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群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深圳市太尔卫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约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作出的(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深圳市太尔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约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太尔卫厨电器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650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被查询人证券申请信息、无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和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