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韩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聊城羽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韩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
法定代表人:房艳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羽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创业大厦****divsty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
法定代表人:王国利,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韩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聊城羽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5民初33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