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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卡骆驰公司、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与厦门卡骆驰贸易有限公司、林志源、上海来红商贸有限公司、卡骆驰(晋江)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件性质:民事 一审 判决书
  • 案号:(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4号
  • 案件地区:上海市
  • 立案年度:2013
  • 审理时长:532天
  • 裁判日期:2015年04月**日
  • 裁判结果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案由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 当事人:
    原告卡骆驰公司。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P·哈特(Daniel.P.HART),秘书长。

    原告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约翰·保罗·麦卡尔维尔(JOHNPAULMCCARVEL),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南頔,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卡骆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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