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志成与深圳市汇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贵阳雅园花果园大酒楼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志成,香港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忠伟,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雅园花果园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9栋。
法定代表人刘黔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萍,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汇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28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惠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建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志成因与被上诉人贵阳雅园花果大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园酒楼)、深圳市汇鑫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