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传康、章金国、章金云、章金元、章金鉴与中国戏剧出版社、浙江省文化艺术研究院、浙江省戏剧家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周传康,*。
原告章金元,*。
原告章金云,*。
原告章金鉴,*。
原告章金国,*。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麟、陈晓忠(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戏剧家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丽泓,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阮海蕾、姚小娟(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文化艺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黄大同,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永(一般代理),*,该单位职工。
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樊国宾。
审理经过:
原告周传康、章金元、章金云、章金鉴、章金国为与被告浙江省戏剧家协会(以下简称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文化艺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文艺研究院)、中国戏剧出版社(以下简称戏剧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6日受理时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0日开庭时间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金元、章金云及五原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黄麟、陈晓忠,被告省戏剧家协会的委托代理人阮海蕾、姚小娟,被告省文艺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何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戏剧出版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