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权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杨光、马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权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凤凰路与世纪大道东北角海信创智谷**楼第****。
法定代表人:李龙元,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衍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玲。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万东,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权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光、马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