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早八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早八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黄义为,总裁。
委托代理人:胡建,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妙灵,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欧文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刘会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相连昌,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浩,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欧文外国语学校。
法定代表人:刘会琼,校长。
委托代理人:相连昌,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浩,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玲玲,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海生,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早八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早八点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欧文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文公司)、重庆欧文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欧文学校)、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早八点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4日开庭时间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早八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建、温妙灵,欧文公司、欧文学校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浩,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海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