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明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明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邹平市明集镇驻地。
负责人:刘长宝,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黄山二路中段**v>
法定代表人:张承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超市)因与被上诉人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明集店(以下简称邹平联华明集店)、被上诉人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邹平联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6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