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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吴某、郑某、彭某、徐某、袁某、高某、颜某、邢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案件性质:刑事 一审 判决书
  • 案号:(2015)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09号
  • 案件地区:广东省
  • 立案年度:2015
  • 裁判日期:2015年07月**日
  • 案由侵犯著作权罪
  • 当事人: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大学本科,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

    辩护人毛鹏、周铁岩,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大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辩护人罗鑫嘉,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中专毕业。

    辩护人李梅芬,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大学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

    辩护人甘定中,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戴维,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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