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法定代表人:蒋勇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丹,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祥泰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张义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元,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丛丛,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佳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