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五莲县恒盛五金大楼、日照市糖果娱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糖果娱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解放路**银河酒业沿街**楼**div>
法定代表人:赵明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莲县恒盛五金大楼,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罗山路**>
经营者:梅光彩,居民。
审理经过:
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唱公司)与被上诉人日照市糖果娱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糖果公司)、五莲县恒盛五金大楼(以下简称五金大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