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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与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滕州店、枣庄市东粮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枣庄市顺鑫面粉有限公司、滕州市高新面粉有限公司、枣庄市内丰面粉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案件性质:民事 一审 裁定书
  • 案号:(2021)鲁04民初523号
  • 案件地区:山东省
  • 立案年度:2021
  • 裁判日期:2022年01月**日
  • 裁判结果准予撤诉(起诉)
  • 案由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 当事人: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Q1HKR67。

    法定代表人:丁道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华,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内丰面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455242。

    法定代表人:郝先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业,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枣庄市东粮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3218440528。

    法定代表人:栗芳,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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