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利达合众物流有限公司、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辉明,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崔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利达合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富源天地D栋2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周嗣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阁,贵州阁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习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五星公司)、贵州利达合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合众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后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上诉人习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辉明、王余辉,被上诉人飞天五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利达合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阁到庭接受询问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