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马杜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复审(专利)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柯马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勒洛克勒科尔-代罗什33号。
法定代表人:尼古拉斯·奥伊恩,授权签字人。(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简-丹尼尔·布林克曼,授权签字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玲,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到庭)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磊,该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该局审查员。(到庭)
审理经过:
案由: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第17207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2月21日
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6月25日
开庭审理时间:2019年12月5日
被诉决定系被告针对原告就申请号为201480035281.2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所提复审请求而作出。被诉决定认为:在公开日为2000年1月19日的CN1241551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简称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由于原告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属于“放弃式修改”,因此柯马杜股份有限公司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据此,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9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