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民初221号 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怀自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明,系上海御洲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酿酒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久祥。 被告:上海如海超市句容经济开发区加盟店。 经营者:李静。 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酿酒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如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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