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桂民终27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莫昊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智华,系莫昊雨的父亲。 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城县许氏食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D。 主要负责人:许东州,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远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东州。 上诉人莫昊雨与上诉人柳城县许氏食品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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