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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江苏高院、南京秦淮法院
作者 | 刘欢 黄茜
游戏新版本尚未上线
网上竟有游戏操作画面
广大玩家先睹为快
这到底是新版本的“预告片”
还是“内部消息”意外流出呢?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开发设计了一款原创角色扮演游戏,上线后风靡网络,迅速拥有了庞大的玩家群体,在国内及国际市场上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和经济价值。
2023年,科技公司计划推出游戏的新版本,推出前招募了多名游戏玩家参与测试,陈某便是其中的一名玩家。测试前,公司与包括陈某在内的玩家签署了《委托测试服务协议》及附件《保密协议》,协议约定游戏测试时间为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玩家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包括体验游戏账号、安装包、游戏画面截图及录屏在内的任何与游戏测试有关的信息。
2023年7月,科技公司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发现了游戏新版本测试玩家使用角色操作游戏的画面视频,通过技术手段核实,相关视频所涉游戏测试账号为陈某所有。
科技公司认为陈某违反了保密义务,侵犯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审理
涉案游戏新版本中包含了尚未公开的角色、场景、动作等要素,均为科技公司创作,包含了权利人的创意,且游戏采用迭代更新版本的模式经营,不断吸引玩家,游戏的商业价值也随之提升。上述内容在设计风格、审美选择、画面呈现效果方面具有独特创意,属于“经营信息”,应当纳入商业秘密范畴加以保护。
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判决陈某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共计1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应当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大特征。
▲ 陈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游戏测试视频,披露了全新未公开的游戏角色、游戏场景以及连贯的游戏动作,这些均由科技公司组织人员独立创作、设计、开发完成,在游戏新版本投放市场运行之前,这些游戏画面及要素无法被游戏行业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亦不为公众知悉,具备“秘密性”的特征。
▲ 科技公司在运营游戏期间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在新版本的推出中定期或不定期创造设计新的游戏内容,维系既有客户的忠诚度,不断吸引新玩家,在版本更新后,游戏的全球排名、单日下载量、单日收入较更新前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迭代更新的经营模式不仅为游戏赢得了持续的关注度,也带来了客观的营业收入,因此,游戏新版本中的信息能够带来现实和潜在的商业价值,具备“价值性”的特征。
▲ 在组织玩家开展内测前,科技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委托测试服务协议》及《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内容明确具体,已达到合理采取保密措施的要求,可以认定科技公司对涉案游戏画面等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具备“保密性”的特征。
本案中,陈某所披露的游戏测试画面,包含了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及场景,符合上述“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特征。在游戏产业领域,以游戏角色形象、角色动作、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动态游戏画面,是一款游戏带给玩家愉快游戏体验的基础性元素,也是游戏经营者重点经营的内容和核心资产。
在社交媒体不断发展的今天,部分网友会以“独家”“首个披露”等吸引眼球的内容来增加流量,提升自身社交账号的粉丝数,但却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泄露了包含他人原创成果的内容。在网络平台分享内容时,应当树立法治意识,对发布的内容谨慎选择,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共同营造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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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布鲁斯 封面来源 | Pex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