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骥案件协同管理平台

    1. 1.助力企业案件标准化管理,各类案件节点灵活可控;
    2. 2.专属律师全流程协同办案,海量律师资源轻松匹配;
    3. 3.小程序协作高效便捷,多种辅助工具实时赋能;
    4. 购买咨询:0755-26913451
  • 律所案件展示系统

    1. 整合诉讼案件审结数据和代理机构数据信息,全景展示:
    2. 1.百万量级知识产权审结诉讼数据支撑
    3. 2. "数字化"个人、团队和机构执业经验和成绩
    4. 3.拓客展业和实力宣讲的"最佳神器"
    5. 购买咨询:+86-010-82005878
  • 商机线索检索系统

    1. 整合诉讼案件审结数据和工商数据,赋能代理人及代理机构:
    2. 1.完整覆盖知识产权诉讼权利人数据
    3. 2.及时公开诉讼权利人的相关数据信息
    4. 3.最佳交互,快速定位所需商机线索数据
    5. 购买咨询:+86-010-82005878

卫浴产品LOGO雷同?法院判赔100万元

  • 发布时间:2025-05-07 19:20:00
  • 知产类型:商标   
  • 图片

    来源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 林艳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明明缩写和中文名都对得上

    这下应该是买到知名品牌了吧?

    诶别急

    这有可能是“搭便车”的起名方式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H公司是一家境外公司,主营设计、制造和销售卫浴产品,在卫浴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H公司拥有“HG”商标专用权。汉某陶瓷厂、汉某公司在其生产的卫浴产品上使用了与H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Hg”商标,且注册与H公司的中文名称相近似的“汉某”字号。汉某陶瓷厂、汉某公司均有销售涉案卫浴产品。汉某公司的网络店铺由意某公司经营,意某公司在网店中销售带有”Hg"标识的卫浴产品。

    H公司认为,汉某陶瓷厂、汉某公司、意某公司制造并销售带有与H公司注册商标“HG”近似的“Hg"商标的卫浴产品,侵害了H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汉某陶瓷厂、汉某公司、意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企业名称中立即停止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的“汉某”字号,共同赔偿H公司经济损失以及H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争议焦点如下:

    一、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H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害?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Hg”商标与H公司“HG”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被诉侵权淋浴器与H公司两个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淋浴器属于同种商品。被诉侵权坐便器与H公司两个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诉侵权淋浴器、坐便器属于侵犯H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标识的生产商为汉某陶瓷厂,注册人为汉某公司,可以认定汉某陶瓷厂和汉某公司共同生产了被诉侵权商品。同时,汉某陶瓷厂、汉某公司和意某公司还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上述生产、销售行为均构成对H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H公司“HG”商标于2000年注册,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H公司该注册商标取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已具有一定影响。H公司使用“HG”注册商标在先,汉某陶瓷厂、汉某公司作为成立在后的且与H公司同样经营卫浴产品的经营者,其应当知道H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对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予以合理避让,但其却擅自注册与“HG”商标相近似的“汉某”字号并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其亦未能证明其使用“汉某”字号具有合理依据。

    汉某陶瓷厂、汉某公司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他人误认为其与H公司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其注册并使用“汉某”字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意某公司销售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引人误认,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三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如何划定?根据前述分析,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H公司“HG”注册商标的侵害以及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三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以及停止使用“汉某”字号的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汉某陶瓷厂、汉某公司赔偿H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万元,意某公司作为其中部分侵权商品的共同销售方,对其中的人民币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意某公司对其销售行为应另行赔偿H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说法

    本案在判决赔偿金额时,主要考虑了H公司商标的知名度较高,汉某陶瓷厂、汉某公司为侵权源头,侵权商品销量巨大,侵权获利较高,侵权行为严重等情节,支持了H公司诉请的绝大部分的赔偿金额,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予以严惩的司法态度。

    法院提醒,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本案被告仿冒知名品牌的商标、字号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只有诚信经营,立足于原创品牌,提升自主品牌质量,才是企业的长远发展之计,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AI生成  编辑 | 布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