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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离职后,公司还能继续使用其出镜拍摄的视频吗?

  • 发布时间:2024-11-18 18:00:00
  • 知产类型: 著作权
  • 来源 |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者 | 李绪青 范怀方主播离职后,公司是否有权继续在公司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发布该主播出镜的视频?公司对已离职人员出镜的视频是否负有主动删除义务?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最终认定公司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已离职主播出镜的视频构成侵权。案情简介2023年3月27日,原告李某某入职被告某教育公司担任主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合同附件《无形财产所有权协议》。11月30日,李某某从被告处离职。李某某离职后,发现被告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未删除其在职期间出镜的一条短视频,并且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的短视频还使用了李某某的声音作为配音。原告李某某认为,上述两条短视频侵害了其肖像权和声音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某教育公司辩称,原告在职期间拍摄的视频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公司享有,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告的工作必然涉及主播肖像(及或声音)的使用,公司使用其肖像和声音无需原告的特别授权许可。在原告离职后,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大量由原告出镜的短视频,涉案的两个视频系遗漏,现已全部下架。原告在起诉前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公司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争议焦点在原告离职之后被告是否负有主动删除在先录制的短视频的义务?如继续使用该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知,原告从事的是主播一职。对...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