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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促专商 | 从最新判例看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性判断标准的变化

  • 发布时间:2024-07-09 19:50:00
  • 知产类型: 专利
  • 作者 | 杨国旭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编辑 | 布鲁斯不久前,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外观设计专利上诉案件LKQ  v. GM案作出全席判决,改写了长期以来一直执行的外观设计有效性判断标准。该判决使得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的判断标准产生显著的变化,进而也将会影响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在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满足非“显而易见”(obvious)标准,简称为“显而易见性”标准。长期以来,一直适用由两个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名判例Rosen案和Durling Vs. Spectrum Furniture Co.案所确立的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标准。根据该判断标准,外观设计专利的显而易见性判断分为两个步骤:(1) 找到一份与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基本相同”的对比文件(称为Rosen对比文件);(2) 找到与Rosen对比文件“特别相关”的另一篇对比文件。其相关程度会使得二者的装饰性特征具有相互应用的启示。根据该判断标准,如果第一步找不到Rosen对比文件的话,将不再进行显而易见性的第二步判断。也就是说该外观设计专利将被认为是有效的。下面对LKQ v. GM案做一个简单的回顾。GM环球科技公司(GM)拥有美国外观设计专利D797,625(下称625专利),涉及车辆用的前护板的外观设计。LKQ公司和Keystone汽车工业公司(统称LKQ)对GM的该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了IPR(inter pa...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