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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大堂摆放雕塑品,可能侵犯展览权!
- 发布时间:2025-05-13 18:06:00
- 知产类型: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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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者 | 王碧蕾 丛晓芸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为吸引消费者入住采购一批雕塑提升酒店档次竟被起诉摊上官司这究竟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案情简介郑某是一名雕塑艺术家,其创作的作品曾获多个艺术奖项,并多次被博物馆收藏。2015年2月,郑某创作A雕塑,并于同年8月首次发表。2023年5月,郑某发现深圳B酒店在其大堂陈列了一雕塑。经对比,郑某认为该雕塑与A雕塑十分相似,遂将B酒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保护A雕塑的展览权和署名权,判令B酒店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涉案雕塑、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5万元。B酒店辩称,大堂陈列的雕塑由C供货商采购,酒店作为一般消费者无能力辨别是否侵权,且在收到郑某的书面函告后已将雕塑撤下,无主观侵权故意。法院审理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关于B酒店是否侵害郑某的展览权。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首先,A雕塑从创作过程和表达形式来看,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和判断,其元素的选择、编排、塑造均体现了较高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次,根据郑某提供的证据证明,该作品已经公开发表,B酒店有接触A雕塑的机会。而涉案雕塑陈列在B酒店大堂,使得进入酒店的公众能够接触到该雕塑,形成公开展示,客观上对A雕塑的展览权构成侵犯。最后,酒店大堂陈列的雕塑虽然由C供货商提供,但B酒店未提交证据...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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