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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17个裁判观点

  • 发布时间:2023-07-24 22:41:38
  • 知产类型: 其他
  •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一制度俗称“买卖不破租赁”。本条是对租赁权的物权化,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可以对抗租赁物所有权人。但本条规定在实践应用中存在租赁合同真实签订时间难以确定的问题,即倒签租赁合同损害租赁物买受人利益。本文汇总梳理最高法院近年来涉及“买卖不破租赁”相关案例的裁判观点,供读者参考。 观点一:债务人以其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抵偿债权人欠款的合同之债,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故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 3044 号 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现为《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债务人舞阳闵原电器有限公司(下称闵原公司)以其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抵偿江苏佐仕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佐仕公司)欠款的合同之债,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故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下称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与闵原公司之间前后签订两次借款协议,第一次借款期限为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4日,第二次为2015年...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