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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存商标双重禁用权冲突的对内效力问题研究

  • 发布时间:2025-05-15 17:02:00
  • 知产类型: 商标
  • 作者 | 余龙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问题的提出在近期的某商标系列纠纷案件中,浮现出一个颇具探讨价值的问题:A公司与B公司,因历史遗留问题,各自拥有多枚“WZ”商标。A公司持有的商标最早申请于1994年,基本都核准在第32类3202群组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B公司持有的商标最早申请于1995年,基本都核准在第29类2907群组的“牛奶、牛奶饮料(以奶为主)”等商品上。随着市场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介于“无酒精饮料”和“牛奶饮料(以奶为主)”之间的“跨界”商品,例如花生牛奶等复合蛋白饮料,以及酸酸乳等乳味饮料。而根据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3202群组和2907群组(第二部分)构成类似。因此,A公司和B公司开始就此类尚无明确归类的“跨界”商品相互向对方提起了侵权诉讼。前述纠纷的本质,是共存商标双重禁用权冲突的对内效力问题。在系列纠纷中A公司和B公司互为原被告。在案件中,鉴于原被告双方的商标基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客观共存,因此人民法院首先必须判断的问题是,原告能否基于其主张的权利商标禁止被告在相关范围内进行使用,即原告的商标禁用权能否向被告进行主张的问题。在开展这一问题的讨论之前,有必要对相关概念进行梳理。二、现行《商标法》体系中商标专用权和商标禁用权首先,应当明确在我国现行《商标法》体系中商标专用权和商标禁用权的概念及具体内容。在《商标法》中并未提及“禁用权”的...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