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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的“决定性作用”——评爱立信诉联想案

  • 发布时间:2024-11-20 18:40:00
  • 知产类型: 专利
  • 作者 | 周婧媛  重庆大学法学院编辑 | 布鲁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v. Lenovo (United States), Inc.[1]一案(以下简称“爱立信诉联想案”)中进一步明确了美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签发禁诉令的标准,细化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Microsoft Corp. Inc. v. Motorola, Inc.[2]中提出的“决定性作用”(“dispositive”)要件。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爱立信诉联想案中的裁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诚信谈判者,不论是专利持有人或实施方,将更容易从美国法院获得禁诉令。1案情回顾爱立信与联想均是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的成员,双方均按ETSI知识产权政策(“IPR policies”)要求作出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准备好按照公平、合理并且非歧视”(“FRAND”)的标准就标准必要专利向实施者提供“不可撤销许可”的承诺(以下简称“FRAND承诺”),[3] 包括在许可谈判中秉承诚实信用原则。2023年10月11日,爱立信向联想发出5G标准必要专利(“5G SEP”)最终许可邀约,金额为“1%的净售值,每单位最高4美元”。同日,爱立信向北卡罗莱纳州东区法院(“北卡东区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其许可邀约符合FRAND“公平、合理且无歧视”原则,指控联想...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