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相宇、新沂电视台与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电视台,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清,该电视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文,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丁相宇(艺名丁舞。
委托代理人翁冶中,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世维,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东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恒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国华,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贤飞,江苏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汉飞。
委托代理人朴正哲,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银侠。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沂电视台、丁相宇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海戏剧王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刘汉飞、张银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徐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受理时间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4日开庭时间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沂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文,上诉人丁相宇及其委托代理人翁冶中、薛世维,被上诉人淮海戏剧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恒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国华、李贤飞,原审第三人刘汉飞及其委托代理人朴正哲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张银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