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宾酒厂与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宾酒厂。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投资人:佘兴军,该酒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莲,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白银正柱文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1-3)
法定代表人:周正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莲,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宾酒厂(以下简称仁怀贵宾酒厂)与被上诉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贵宾酒业)、原审被告白银正柱文化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银正柱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