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云龙、庆云县鲁花制粉有限公司与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庆云县鲁花制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双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从云龙,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从云龙,庆云县鲁花制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无棣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玲,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琳,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龙门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孙东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仁禄,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凤,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庆云县鲁花制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云鲁花公司)、从云龙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花集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01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