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温州独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鲁光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独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林光村。
法定代表人:刘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闻,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沛,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欢,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简称中远鞋业公司)、温州独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独特公司)、刘俊因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简称斐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17)京010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