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四方如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北京远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桂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永全,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方如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甲1号。
法定代表人梁林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晔,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洋。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远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简称远东水泥公司)诉被告北京四方如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四方如钢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东水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永全,被告四方如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晔、于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